本文重點
新世界中國(00917)旗下東莞新世界花園及北京新世界花園捲入律師費訴訟,處理兩樓盤交易工作的何玉華律師事務所一方興訟追討律師費,並將新世界發展(00017,下簡稱新世界)加入訴訟中。新世界中國執行董事鄭家成(新世界主席鄭裕彤次子)出庭作證,但高院不信納其證供,最終採納律師行的律師費協議,判律師行一方可就東莞項目追討498萬元律師費,北京項目則再待評估,惟欠款並非由新世界獨力承擔,而是由新世界有關的與訟合營公司合夥人支付。
新世界一方本亦向律師行一方追討約400萬元售樓得益,該申索被駁回。涉案東莞項目的合營公司由一間內地公司及兩間新世界附屬組成;北京項目的兩發展商公司,分別是新世界及與新世界有關的合營公司。
何玉華律師事務所的前唯一經營者何玉華指,九十年代初認識鄭家成,何玉華指九一年十月(當時何是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其後才經營涉案律師行),貝克‧麥堅時草擬信件與鄭家成訂定協議,協議規定扣除由買家攤分的律師費後,餘款由新世界一方承擔,因此把新世界加入訴訟中。不過,鄭家成堅持律師費純粹由買家承擔,鄭否認何曾在○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的蘭桂坊聚會中向其追討律師費,鄭指自己當時反向何表示兩項目的單位幾近售罄,提議終止聘用何的律師行。
鄭家成證供不被接納
法官現認為何的證據較為可信,指持有涉案項目的新世界中國(按資料該公司九九年六月招股),其招股文件清楚指出兩項目距離竣工仍有很大距離;法官又指如果發展商一方毋須支付律師費,貝克‧麥堅時便毋須去信聲稱免除未付律師費。
但法官指新世界集團有多家公司,質疑鄭並非代新世界訂立協議,因此判涉案與新世界有關的項目合營公司合夥人支付律師費,而非由新世界獨力支付。
新世界發展昨收報16.68元,下跌0.6元;新世界中國昨收報4.08元,下跌0.05元。
原訴人:耀禮投資
答辯人:何玉華、何玉娟、陳文浩、何玉華律師事務所
案件編號:HCA1212/2002
原訴人: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產發展、中國新世界電子
答辯人:何玉華、何玉娟、陳文浩
案件編號:HCA291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