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港交所(00388)建議簡化上市公司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規定,包括取消現行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須提供會計師報告的規定,但通函須載有出售項目及公司餘下業務的財務資料。
須載錄財務資料
港交所指,原則上同意公司毋須要就其集團或其出售項目編製會計師報告,因做法不符合成本效益,但對於非常重大出售事項的通函,港交所認為必須就其所載的財務資料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以供股東考慮。
有關財務資料須涵蓋三個會計年度,而最近一個年度與通函發出日期相隔不逾六個月;及經核數師審閱。
港交所又建議,將非常重大收購交易通函所附帶的會計師報告,須涵蓋緊貼通函發出日期前的最近會計年度的規定,改為會計師報告須載有被收購項目至少三個會計年度業績,而且最近期會計年度的結算日期與通函發出日期相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港交所同時建議,發行人除向聯交所披露有關交易的資料及預定時間表外,也應向股東披露;以及修訂董事就文件內容所作的責任聲明,以反映現時的披露標準。
諮詢期十一月十八日截止。細節修訂尚需要與證監會進一步商討。
港交所簡化上市資料建議
修訂非常重大出售事項的財務披露規定;
修訂現行主要收購交易的通函披露規定;
就已上市的中國及海外發行人,刪除要求於上市文件中須披露其組織文件及司法管轄區的管制條文;
修訂董事就文件內容所作的責任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