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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除牌兼清盤中的泰興光學集團(下稱泰興集團),連同其兩間同樣清盤中的全資附屬泰興眼鏡貿易以及Oaktree Investment Ltd.早前入稟控告集團前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成員李倩薇違責,索償約3.5億元。李氏向法庭申請剔除訴訟,高院法官昨日批准李氏的申請,泰興的申索被撤銷。
泰興清盤人指,李倩薇在履行職務時疏忽,未有對泰興帳目提出充分查詢,最終導致泰興集團在馬烈堅家族的管理下被拖垮,令泰興及其附屬均蒙受損失。
指協議承諾不會興訟
高院法官接受李倩薇一方提出,根據泰興集團公司章程內的附則,除非董事涉及蓄意疏忽等不誠實行為,否則公司會放棄所有向董事提出申索的權利,但申索書內並無有關指控。
泰興清盤人一度指,這附則違反本港的《公司條例》。但法官認為泰興集團是百慕達註冊公司,雙方關係受泰興集團的公司附則規管。由於申索書內的確沒有蓄意疏忽等指控,法官指泰興的申索注定失敗,下令撤銷其申索。
李氏另反駁泰興申索指,她在出任非執董前,與泰興集團簽署彌償協議,內有條款保障她若被第三方(包括泰興)控告,泰興集團會補償損失,而泰興集團亦承諾不會向她興訟。
但泰興清盤人堅持,條款中的「第三方」不包括泰興,又指彌償協議由李氏草擬,泰興是受李氏的影響才會簽訂此協議。高院法官認為這問題應以正審解決,不接受以此為剔除申索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