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淑怡被控兩罪5‧24提堂

關淑怡(Shirley)今年3月16日在入住的愉景灣一間酒店內,與餐廳男職員爭執兼發生肢體碰撞,當時有人疑出言恐嚇:「信唔信我攞刀斬你!」警方接報到場,事後Shirley涉嫌刑事恐嚇及普通襲擊被捕。據警方發言人昨日透露,關姓女子已被控一項刑事恐嚇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本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極有個性的關淑怡近年頻頻出狀況,去年曾在愉景灣對開的海灘墮海被送入院,今年3月在其入住愉景灣一酒店內與男職員發生肢體碰撞,事後涉嫌刑事恐嚇及普通襲擊被捕。她先後兩次到過警署報到,准繼續保釋候查。昨日下午二時二十分,Shirley在一名疑似律師陪同下,乘的士到大嶼山北分區警署報到。

面容浮腫兼凸腩

穿上藍色間條恤衫連身裙的她凸出肚腩,雖然戴上黑超,但仍難掩浮腫面容。面對記者追訪,她黑面不發一言,身旁男士則叫記者不要拍照,再問到其心情,男方代答:「平常心。」Shirley在警署逗留近兩小時才離開,同樣乘的士走人,全程保持沉默的她上車後,曾面露笑容,但同行男士就伸手為她阻擋鏡頭。據知關淑怡被正式落案控告一項刑事恐嚇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本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隨時入獄留案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回應本報查詢,關於刑事恐嚇和普通襲擊罪的刑罰,陸律師指出刑事恐嚇屬《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可分簡易程序和公訴程序。簡易程序會於裁判法院審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2,000元及入獄2年。而公訴程序需於區域法院或以上審判,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5年。至於普通襲擊罪,陸律師指根據普遍法和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一經定罪,最高會被判入獄1年。問到兩條罪行會否同期執行?陸律師表示:「咁要睇法官決定,刑事恐嚇及普通襲擊一經定罪,都會留下案底。」

文:音樂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