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童35樓擲樽家長賠10萬

內地首部民法典在去年5月頒布,並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當中涉及高空擲物的懲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昨日審理一宗高空擲物糾紛,是該法實施後首場判決。案中小童當日從35樓往下擲礦泉水樽,導致路人嚇跌受傷,小童家長需賠償逾9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0.8萬港元)。

案發於去年5月26日下午,庾婆婆在位於楊箕村的自家小區的花園散步時,黃家小孩從35樓的房屋陽台拋下一瓶礦泉水,掉落到婆婆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後,庾婆婆被送入醫院,親屬次日與黃先生一起查看閉路電視,確認礦泉水是他的小孩扔下。雙方事後簽訂一份協議確認書,黃向傷者支付一萬元(約1.1萬港元)賠償。

民法典實施後首例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認為,庾婆婆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她住院治療22天後出院,後又因傷未痊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花費數萬元住院費。經鑑定後,庾婆婆傷情構成10級傷殘。傷者遂入稟法院索償。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82,512元(約9.85萬港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宣判後,原告、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作出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還可以提出上訴。

內地《民法典》首次將高空擲物的責任問題和懲罰等納入法規中,新規規定,從建築物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會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如物管未採必要預防措施,應承擔相關責任。而公安機關則應及時調查,釐清責任人。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