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1986年7月,梓潼縣某建築公司報案稱張某盜竊木材,經警方調查後,縣檢察院同年12月提出公訴,後因證據不足而撤回,其後因張某不知去向,案件遭擱置未作終結處理。至2005年,張才收到縣檢察院的不起訴通知書,他隨即申請國家賠償,但因《國家賠償法》規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案件,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當局拒絕受理其申請。
雖然張某及後一直上訪,惟問題始終未解決。直至今年3月,最高檢清理上訪積案時,把張的案件列入重點化解案件名單。經研究,縣檢察院認為案件可通過司法救助化解,最終方案獲張某及其家人接納。目前,張某已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