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內地近年致力推行平反冤假錯案,以彰顯司法進步,此舉固然值得肯定,惟進步空間仍有待提升,冤獄不應止步於賠錢了事,還需將製造冤獄之人揪出來,該問責的問責,該法辦的法辦,這樣才更接近公平公正,及更符合法治精神;更重要的是,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警示後來者,震懾司法腐敗。
江西男子張玉環經歷九千七百多天「最長冤獄」後幸獲當局平反,進而提出兩千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最終能夠到手多少、何時獲賠則未可知。而張的訴求亦非只限於此,日前已向最高檢、中央政法委和國家監察委提交控告材料,要求向當年參與辦案的十六名公檢法辦案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以及對有關人員涉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進行追責,對於推動內地法治進步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卻會令某些人十分不悅。
事實上,自從張玉環被無罪釋放後,便反覆向媒體強調要追究當年參與刑訊逼供、令其蒙冤之人的責任,並將自己遭受吊打、蹲樁、電擊乃至被辦案人員放狼狗撕咬等恐怖經歷全部抖了出來。如今酷刑留下的疤痕猶在,審訊的場景更時常像噩夢般浮現眼前,令其終日活在恐懼當中,可說身心俱傷,人生盡毀;加之冤獄帶來的家庭變故、父母妻兒受到的各種牽連傷害,都已無法改變。此類問題又普遍存在於眾多冤案當中,違法辦案之危害不言而喻。
惟在現實操作中,相關追責工作十分不易,許多冤案不是不予追責,就是採取拖字訣,表面應承,背後根本無人理會,想要堅持追責下去,還須看看自己是否耗得起;像早前獲平反的「江西樂平案」就屬重大刑事冤假錯案之一,辦案人員在真兇主動認帳的情況下仍然製造冤獄,因此四名冤獄受害者當初誓言一定要追責,惟最終還是「主動放棄」了,箇中原因不難想像。「聶樹斌案」則更慘,真兇在其被處死後才浮面,惟仍不獲當局認可,這樣的心態又怎會認真追責?故在該案平反後亦只是賠錢了事,聶母當年也曾向國家提交了追責申請,卻再無下文。
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當局既然講依法治國,便無理由一再放過製造冤獄之人。就算被指是體現了中共十八大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錯必糾精神的「呼格吉勒圖案」,二十多名被問責人員幾乎都是被警告、記過處分而已,甚至連個降職、免職的也沒有;相反,當年有人還因此案立功受獎或升職,繼續享受不該有的一切,不是假問責又是甚麼?這種搞法明顯又屬治標不治本,不但會令相關違法人員逃過懲處,還會讓更多辦案執法人員有樣學樣,更加有恃無恐地製造冤獄,何其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