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列明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多名法官認為,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而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遂聲請釋憲。
今年三月,大法官開庭辯論,認為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通姦罪相關規定,不符合《憲法》中男女平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等意旨。
主管刑法的台灣法務部表示,對於上述的決定表示尊重,亦將會收集各界意見,擬訂後續法制修訂。法務部統計,全台妨害家庭與婚姻罪的偵查案件數,截至上月底共計三百五十五宗。另在監執行共三十三人(含通姦及其他罪名),其中男性二十五人、女性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