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山東恆豐銀行前董事長姜喜運,因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等罪,周四在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滿後依法定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或假釋,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情指,姜喜運二○○八年至二○一三年任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將單位股份陸續轉至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折合七億五千四百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八億五千三百萬港元)。二○○四年至二○一三年間,他為其他公司在購買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逾六千萬元(逾六千八百萬港元)財物,另夥同助理收受二千三百萬元(約二千六百萬港元)。
在二○一三年七月,姜安排下屬向關聯方出具三十七億元(約四十二億港元)的保證書,以收取擔保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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