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不幸的遭遇,都不應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或藉口,更不應煽惑鼓動挾私報復、以暴制暴等極端行為。然而每個悲劇的發生,亦必是有迹可尋,或者值得憐憫,或有可憎之處;是教訓就該記取,當補救則應盡早補救,否則悲劇只會重複上演。
江西上饒市一名家長不忿讀小學的女兒長期遭同班男生欺凌,與多方溝通化解未果下,早前怒而持刀入校殺死年僅九歲男生,日前遭當地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院方認為涉案家長未能正確對待和處理箇中矛盾關係,是憑主觀意識報復殺人,且犯案手法殘忍,後果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減輕處罰。
案件判是判了,判決結果也算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然而,該宗悲劇並未就此畫上句號。如果法律能夠解決所有問題,世上早已沒有罪惡,亦不會再有悲劇發生。本次判決只能說從法律層面上作了一個了斷,而對整個社會仍然有欠交代,因為除了法律之外,還有輿情、社會現實等等深層次的問題需要關顧。
正如該宗悲劇發生之初,輿論便已呈兩極分化,並由此引發激烈爭拗,直至本次判決結果出來,有關爭議更趨白熱化。問題的焦點就在於,按照內地現行法例,未成年人等同領有合法「殺人執照」,「小惡魔」欺凌同學甚至殺人放火亦不需負上刑責,像近期發生在遼寧大連的十三歲少年殺死十歲女童案,實施收容教養三年已是「最嚴厲措施」。此法的惡心之處就在於,一邊強調要保護好未成年人,一邊又將未成年人推入「無法可保」的境地,如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一樣荒誕不經。
三年教養抵一條命,還是在輿論壓力下的舉動,不少類似情形其實連這點處罰也沒有,結果就是未成年人殺了人亦不用受罰。管又管不了,事前投訴警告亦無用,由此勢必令不少家長淪為驚弓之鳥,不知道厄運何時就會落到自家孩子身上。
可是,當局至今仍未正視問題,從而令矛盾繼續激化,包括浙江瑞安去年發生的同類事件中,逞兇家長亦是因為學校、同學及對方家長的長期漠視欺凌行為而走入極端,當中又有多少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負面因素影響,值得各界反思。
法院判決固然沒錯,家長不能以主觀臆測推斷尚未發生的危險,更不能在傷害行為發生前「先滅了對方」。問題是,萬一本案中的女童不幸又被同學殺害了,各方對此是否仍將無可奈何?誰來消除家長們內心深處的恐懼,使之不必再以極端行為保護孩子?並讓此類「其情可憫,其罪當誅」的悲劇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