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到期 可續30年

【本報綜合報道】國務院印發《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要求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體系,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可再延長原有土地承包卅年,以保障農民權益及國家糧食生產。

制度有利農民積極性

進入新承包期後,如農戶的家庭人口增加,導致缺地少地而生活困難,政府需幫助其提升高業技能,做好社會保障;如人口減少至消亡,土地當收回。

意見提到,承包權制度有利於農民的積極性,對保障國家糧食供應起重要作用。各地政府可在農民自願下組織互換併地,發展連片種植,提升農業的生產能力。同時要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擁有,確保平等享有土地的權益,而不搞土地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