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持續公安腐敗,再有高官遭嚴懲,山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上午就煙台市前副市長、市公安局前局長聶作坤受賄案公開宣判,裁定罪成,判入獄十三年,罰款二百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二百六十萬港元)。聶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聶作坤自二○○一年至去年,在擔任安丘市、壽光市、煙台市公安局長、山東省公安廳處長等職務期間,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榮譽表彰等方面提供協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約二千二百二十六萬元(約二千五百二十五萬港元)。
法院認為,聶作坤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認,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撐握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輕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