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張瀚時利用擔任大方縣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提拔、調整等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巨額財物,情節特別嚴重,證據確實,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並通過多媒體展示相關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張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並作最後陳述後表示認罪。
今年一月,紀檢監察部門曾在官方媒體發文批評張瀚時投機取巧,走一條「有別於清官,不同於貪官的道路」,指其規避被查處的風險,既要當官又要發財;文章又提到,張利用幹部人事權進行利益交換斂財,直斥他賣官鬻爵十五年,嚴重破壞政治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