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內政部上周四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的定居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可繼續在台居留,照顧未成年子女。而喪偶未再婚者,定居年限則由四年減至兩年。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