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下台後,立即面臨各項貪污濫權調查。繼被控四項罪名後,納吉布周三出庭時再被加控三項洗黑錢罪名,涉款四千二百萬令吉(約八千零七十一萬港元)。一旦罪成,每項控罪最多可判監十五年,或罰款不超過洗黑錢收益五倍。
納吉布在女兒、女婿及幼子的陪同下,在早上八時五十分抵達法庭。他身穿整套藍色西裝現身,神情輕鬆。比起納吉布一個月前上庭的情況,當日聚集在法庭外的支持者大幅減少,並且被拒於門外。納吉布否認所有控罪,獲准保釋。
根據首兩項控狀,納吉布被控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吉隆坡一家銀行,透過即時電子轉帳,分別收取二千七百萬令吉和五百萬令吉。第三項控狀指出,納吉布於二○一五年二月十日再收取一千萬令吉。總檢察署已向地方法庭申請,把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