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股收賄 恒豐銀行董事長候判

【本報綜合報道】恒豐銀行前董事長姜喜運等多名被告,涉嫌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一案,上周二至周五在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案件擇日宣判。

檢方指控,被告姜喜運於○八年一月至一三年一月,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恒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姜涉擅自將公司股份轉至其個人及親友的公司名下,股份折合七億五千萬多元(人民幣.下同,近九億港元)。

從○四年至一三年,姜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他人,在購買恒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公司和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六千萬多元(逾七千萬港元)。其中,姜夥同另一被告恒豐銀行前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二千三百萬元(約二千七百萬港元)。另外,姜被控安排他人,故意銷毀其控制的五間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