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規 竊私隱未犯罪仍可罰百萬元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下稱《規定》)上周三起公開諮詢,其中提到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竊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資料,即使尚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最高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罰金。

《規定》提出,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絡安全防範需要和網絡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重點對部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使用單位展開監督抽查。

《規定》又指,網絡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訊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中,若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料等,公安機關可將其處罰;不改正或情節嚴重者,可處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等。網絡經營者若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等,也會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