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委前常委、珠海市委前書記李嘉,被控受賄逾二千萬元(人民幣‧下同)一案,昨日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裁定李嘉受賄罪成,判處入獄十三年、罰款二百萬元,追繳其受賄財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李嘉昨日出庭時滿頭白髮。案情指李嘉在○一年至一六年,擔任梅州市長、梅州市委書記、珠海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期間,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姪兒李林等人,非法收受財物共二千零五十八萬餘元。
法院認為,鑑於李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院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