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 修改組織犯罪定義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像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一旦聚眾鬧事,經查明具有「牟利性」,可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併科最多一億新台幣(約二千六百萬港元)罰款。

對抗黑幫介入抗議活動

提出修案的民進黨立委表示,近年社會上不時發生抗議活動,背後疑有團體操控和黑幫介入,立委指有關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因此提出修法填補漏洞。

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將組織犯罪的認定要件,擴大至「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例如黑道人物已伏法不在世,但如果有人自稱是其幫眾,亦適用於本法。另為保護證人的安全,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網上作供,境外人士則可前往台灣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