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表述不再用
據了解,留置並非以往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慣常措施,而且是涉及受查人的人身自由一項嚴厲措施。
留置的期限可能長達三至六個月,期間可提請檢察機構批准逮捕,直至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結束。
以往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士,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解釋和說明,亦即「雙規」,檢察機關亦可對有關人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不過,在今年初中紀委發布的黨內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試行細則中,已經沿用了二十三年的「雙規」(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表述不再於出現。
有分析認為「留置」措施將會取代以上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