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黨籍處分僅次於開除

按國民黨黨章,撤銷黨籍是僅次於開除黨籍的嚴重處分,兩者均會在黨內除名及收繳黨員證,換言之同屬於「踢出黨」。兩者差別在於請求恢復黨籍年限,如受撤銷黨籍處分,一年後可申請恢復黨籍;遭開除黨籍者必須兩年以上,才可申請恢復黨籍。

另方面,按台選舉法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直接選出區域立委,另一票則投予政黨,再以政黨得票比例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並由政黨提名黨員出任。不分區立委若喪失黨籍,就會喪失資格,故此王金平撤銷黨籍處分一旦執行,其不分區立委身份將被撤銷,連帶由立委互選的立法院院長一職亦將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