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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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刑合法化 法律面前無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表示,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對俗稱「花錢買刑」作出規範。他認為「罪犯積極賠償獲輕判」能夠體現「罪刑相當」原則,並更大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長期以來,內地司法界最受人詬病的弊端之一,就是用錢買刑期,罪犯定罪入獄後,向法官或獄方進貢,換取減刑或保外就醫。而所交納的款項,多數被法官或監獄管理人員私分。這其實是變相受賄,是徹頭徹尾的司法腐敗。

所謂對「花錢買刑」作規範,就是為司法腐敗披上合法外衣,若付諸實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將成為空談,大批犯罪分子將獲法外施恩。

張軍給花錢買刑設計了一個美麗的包裝,叫做「寬嚴相濟」。他認為,在類似的案件中,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例如,被告人把受害人打殘後,給受害人五十萬元,受害人的後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受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受害人一生可能沒了依靠,家庭也可能陷入貧困。所以對兩種情況的量刑應該不一樣。

破財擋災 貪官福音

原來所謂「寬嚴相濟」,就是對給錢者寬,對不給錢者嚴。張軍其實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把人打至傷殘是犯罪行為,已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而事後給受害人錢只是附帶民事賠償,不影響犯罪的性質。張軍作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無理由連這道理也不懂。

若此例一開,有錢人就可以為所欲為,一旦落入法網,大不了花點錢破財擋災。如此下去,不但司法尊嚴盡失,也會令社會陷於混亂。正如有網民戲言:有錢人可以殺人了,沒錢的可以攢錢殺人,窮人可以給富人殺,為後人留下一筆財富,檢察院也有錢收了,法院又可以拿回扣了。

花錢買刑合法化的直接受益者,是大大小小的貪官。以重慶近期被查處的前司法局局長文強等人為例,他們充當犯罪集團保護傘,欺壓百姓,罪惡纍纍,罄竹難書,但他們又個個腰纏萬貫,隨時可以拿出大筆錢「賠償」受害者。因此花錢買刑合法化,將令一眾貪官更不惜一切斂財。

不久前召開的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剛剛部署深入打擊黨內腐敗,司法部門理應密切配合,從法律上保證反腐敗的成功。但最高法院主持刑事審判的負責人卻在此時拋出花錢買刑合法化,為貪官設置保險線,難道只是一種巧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會的標誌。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把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現在司法部門卻公開支持花錢買刑,把社會推回「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黑暗時代。如此大開倒車,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