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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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擬修例娼妓合法化

正當台灣當局擬倣效荷蘭開設紅燈區,並研究「娼妓除罪化(非刑事化)」之際,大法官會議前日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作出釋憲,認為該處罰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研擬修法,並考慮設置性工作專區或發出合法執照。

根據台灣當局在一九九一年公布的社維法規定,凡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可被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最多罰款三萬元新台幣,但並無罰嫖客的條文。提出釋憲要求的宜蘭縣地院法官表示,因有感不少被捕妓女都已上年紀,賣淫背後有苦衷,只罰娼的規定有欠合理,希望藉釋憲促使立法機關正視性工作者的權益。

娼妓非刑事化已是趨勢

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性交易是妓女、嫖客共同完成,社維法只是處罰圖利的賣春一方,卻不處罰買春一方,明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賣春只需予以道德責難,毋須用法律制裁,「公序良俗的概念,已嫌落伍僵化」,而性交易產業也屬職業,應受保障,並援引德國為例指娼妓非刑事化已是趨勢,但解釋未明言娼、嫖該不該罰。

大法官也指,被捕婦女多是街邊流鶯,往往是迫於經濟壓力,再處罰只會加劇困境,「這種不正義應該是停止的時候」,行政機關應向她們提供健康檢查、職業訓練和輔導等,提升其工作能力,協助她們轉行。

郝龍斌拒台北設紅燈區

內政部回應,當局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將依兩年期限研議修法,不會再有單罰一方的現象。在完成修法前,會建議各地法院考慮對違者處以罰款,取代拘留。不過,對於官員重申有意設立紅燈區,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率先表態反對,稱台北市不適合設置,民眾也不會接受。

對於大法官就「罰娼不罰嫖」釋憲,性工作者組織日日春協會大表歡迎,形容是性工作者抗爭十多年換來的正義,樂見大法官看到不罰嫖客的不公規定。有性工作者表示,以往曾有嫖客光顧後不付錢,威脅報警舉報,令她慘被白嫖,「男女都有罪,至少維持一種公平。」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