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兩歲女兒的年輕單親爸爸,在半夜強闖家傭臥室,涉強姦首度來港、到職不足一星期的印尼女傭。任職建築工人的廿七歲被告馮海洋,早前在高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立。法官昨日將被告重判入獄十年,並強烈指摘被告砌詞狡辯,抗辯理據更是差劣,令女事主承受不必要的困擾,亦顯示出被告毫無悔意的一面;法官亦發現被告家人竟將印尼籍女事主,弄錯成印度籍,由此亦可洞悉被告一家是以何等的態度對待家傭。
法官金貝理昨日判刑時,嚴斥被告馮海洋對所犯的罪行全無悔意,法官舉出例子,指被告在審訊初期,指稱是女事主欲藉誣告他性侵以騙取遣散費,及後又改口指事主是騙錢還給外傭代理。此外事主遭侵犯後,衣物留下了血漬,被告為了辯指該些血漬只是經血,又指示母親拍攝垃圾桶內的衞生巾。被告的母親和妹妹為辯方作供時,亦刻意對事主的個人衞生狀況作出指控,又指警方拍攝的照片曾被改動等等。
法官並留意到,被告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竟連事主的國籍也弄錯,把印尼寫成印度,由此已可見被告一家對外傭的態度如何。而事主要為辯方這些欠缺說服力的指控,在一堆陌生人面前作出公開回應,亦顯示出被告對事主的蔑視。尤其是事主作為穆斯林女性,遭性侵後所受的困擾就可能更大。
雖然被告的母親才是事主合約上的僱主,但事主主要是聽從被告的指示工作,初到埗的她在港無朋友無支援,僅上班數天便遭侵犯,故此被告的行為屬嚴重違反誠信。綜合上述所有因素,法官認為量刑起點是十年,因本案毫無減刑理據,最終的刑期亦是十年。
控方案情指被告是在前年十月廿一日,在其天水圍公屋住所內,強姦現年廿六歲印尼女事主。控方透露事主在印尼已婚並育有三歲女兒,事主於前年十月十三日抵港,同月十六日到被告家上班。被告與家人住在兩個相鄰單位,被告父母及四名姐妹居其中一單位,被告與女兒及事主則居於另一單位。案發日凌晨,被告敲事主房門將她吵醒,事主應門時,他突然捉住事主雙手,將她推落睡床,無用安全套下強行與她性交,事主反抗時更被他掌摑和扯頭髮。
案件編號:HCCC 15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