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同志戀人替友人照顧四歲女兒時,接連向女童施虐,令其身體多處受嚴重創傷,二人分別被判囚兩年十個月及兩年八個月。有政黨昨發起請願,抗議刑罰太低,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要求律政司重新覆檢該案,又批評虐兒條例最高刑罰只判囚十年,刑期已有廿年無寸進,促當局全面檢視相關法例。
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昨到律政司門外請願,指本港虐兒案頻生,根據社會福利署資料,一七年有九百四十七宗,較一六年的八百九十二宗上升百分之六點二。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表示,是次虐兒案中,受害四歲女童幾乎喪命,兩名女被告殘暴的行為令人髮指,理應嚴懲,不滿最終只判囚兩年多。
她續稱,該案判罰太輕,難起阻嚇性,「相信對女童日後身心發展會帶來嚴重影響」,認為現時最高刑罰已不合時宜,要求加重虐兒刑罰及全面檢討相關法例,避免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