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前未獲授權
葉俊亨作供時透露,卓悅於一九九一年由其妻鍾佩雲及其他股東創立,為了頂替退股的股東,他於九六年才加入卓悅。二○○三年卓悅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當時公司全年營業額大概五億港元,○四至一一年間,公司由擁有十多廿間分店、約七百名員工,擴充業務至全年營業額約十三億港元,有逾三十間分店及逾千名員工。
葉供稱,在首被告喬美齡入職前,他並不認識對方,他平時多數留在舖面工作,每星期只返辦公室一至兩次,因此甚少與喬見面。他指在涉案期間,員工的加薪事宜一般是由部門主管先上報給時任執董陳志秋,再由陳匯報給他。葉重申他才是員工加薪的最終決策人,喬除非獲得他的授權,否則不得擅自向其他員工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