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逾12萬現金須申報 去年錄56違規

【本報訊】持有多於等值十二萬港元現金類物品出入境需申報或披露的新法例去年七月起實施,法例生效首三個月為寬限期,期間海關發現廿三宗違規個案,向旅客及負責貨運的有關人士分別發出二十份及三份書面警告;而寬限期十月中結束後至去年年底,海關發現卅二宗旅客違規個案,均按法例繳付二千港元以解除法律責任;貨運方面則有一宗違規個案,海關拘捕一人,正進行調查。此五十六宗違規個案所涉現金類物品總值約四千一百萬港元。

海關引入現金搜查犬執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新法例生效起至去年底,海關共收到一萬零一百八十六宗旅客申報,涉現金類物品總值約一千一百卅二億港元;貨運方面,則收到四千八百六十三宗申報,總值約六千二百一十二億港元。為執行法例,海關除適當調派現有人手,亦增設四十四個常額職位,並引入四隻現金搜查犬及添置如點鈔機等所需器材,以助執法。

俗稱R32制度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去年七月十六日起實施,經指明管制站抵港的旅客,如管有等值高於十二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通道」書面申報;離港旅客或非經指明管制站抵港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就須申報。而進、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則須透過網上「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申報。

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初次違例的旅客若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或無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繳付二千港元解除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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