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UGL事件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捱轟,昨因其獨立屋僭建風波「被放生」,再次印證本港法治「核心價值」淪為「偏心價值」。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宣布,於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鄭若驊曾在其屯門海詩別墅四號獨立屋僭建,但就檢控其夫潘樂陶在毗鄰擁有的三號屋僭建,並向對方發出傳票。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嘩然,有學者及議員猛烈批評鄭若驊為求「甩身」不惜「大義滅親」,寧檢控自己的丈夫,但就無法釋除公眾懷疑,「點解可以一口咬定潘樂陶有僭建,鄭若驊就冇呢?」今次的檢控處理似乎貫徹了鄭若驊異於常人的司法判斷,以及雙重標準的做法,要求鄭若驊盡快現身,以及公開交代事件。
獲授權處理今次事件的梁卓然,昨就鄭若驊及其夫潘樂陶擁有屯門海詩別墅兩間獨立屋僭建事件發表聲明,指上月廿三日,他接獲屋宇署提交的調查檔案,建議檢控潘樂陶及潘穎欣三號屋的僭建物,但四號屋的僭建物則不檢控鄭若驊。梁遂於上月廿九日委託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蔡於本月十九日提交最終法律意見,指有關潘樂陶三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就鄭有關四號屋的僭建物及潘穎欣有關三號屋的僭建物,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於考慮蔡的意見及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梁卓然同意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四號屋的僭建物及潘穎欣有關三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就潘樂陶有關三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屋宇署已提出告發,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 申請傳票。
梁進一步指,本案主要爭議點是潘樂陶、潘穎欣及鄭若驊各自屋宇內發現的僭建物,是否在他們各取得該物業擁有權後才建造,根據○七年十一月及○八年七月拍攝的航拍照片顯示,鄭的四號屋上的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等僭建物,是鄭於○八年十月廿三日成為該物業登記業主前已經建成。至於地庫,根據專家意見,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能夠將混凝土結構年齡評估在一段精確的時間內。此外,亦有其他證據指鄭在購買四號屋之前,地庫已經建成;至於其他較小型僭建物,則無法從航拍照片或其他證據中查明建造時期。
梁指,蔡維邦在仔細考慮所有證據及資料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關的僭建物是在鄭購買四號屋後建造,或是在她成為物業擁有人之後明知而展開或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因此,蔡的結論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不檢控鄭的決定,完全是根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
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認為任何人犯法都要承擔後果,而該物業業權分配清晰,且僭建物業相連,理應要共同承擔僭建的責任,直言看不到原因為何只處理一個業主的責任,質疑只起訴一人是為交差,相信會引發另一場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