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和警方清理旺角彌敦道「佔旺」現場,去年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四個半月。黃已服刑完畢,但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於本周二(18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黃的申請,押後至昨書面交代理據。終院更透露,終院曾受黃的上訴文件誤導,險被不準確資料打動而誤批上訴許可給黃。
黃浩銘早前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出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要求法庭釐清刑事藐視法庭犯罪意圖的必要元素。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判案理由書中指出,黃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提出不準確資料,聲稱還有多宗佔旺案正等候上訴,而且同樣牽涉犯罪意圖的法律爭議。黃直到聆訊時仍不更正該錯誤,直至政府一方陳詞時,終院才得悉真相,原來只有另一宗上訴,是黃之鋒就判罰提出的上訴。終院提醒大律師,無論對自己一方是否有利,大律師都有責任向法庭更正不準確的資料。
就犯罪意圖方面,原審法官裁定黃涉案當日有阻礙執達主任和警方的「基本意圖」,並因此判黃罪成。黃認為「基本意圖」不足以令他被定罪,控方要進一步證明他有干擾執行法庭禁制令的「特定意圖」,才可證明他有罪。終院認為黃提出了重大的法律觀點,並有需要釐清,但本案卻不是合適的案件。終院指,黃當日被執達主任及警方先後警告了八次,但仍選擇停留在禁制令範圍內直至被捕,他是明知及故意違反法庭頒令,顯然有該「特定意圖」。
案件編號:FAMV 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