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歲男童偕父母在落馬洲橫過一條小路時,與父親「手拖手」遭一輛客貨車撞到,父親被撞飛受傷,男童則捲入車底顱骨骨折死亡。肇事的六旬貨車司機早前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昨於區域法院被判監一年。法官直指,被告在控制一副可以致命的機器時選擇冒險,令男童失去性命,若當時他只要做多一點便可避免事故。如今無論被告在求情時怎樣說後悔,都不能令他獲得原諒,亦補償不了男童家人承受的折磨及傷痛。
六十八歲被告張其鴻,被控於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落馬洲東永安路近青山公路,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導致六歲男童林潤笙死亡。林父早前出庭作供時,忍痛憶述兒子出事的經過時哽咽表示:「我保護唔到個仔,已係一生嘅遺憾」。
法官昨判刑指,死者與父親是在距離行人路四米的馬路上被撞,故不會接納被告所指父子是突然衝出馬路之說法,法官亦不明白為何被告會看不到父子正過馬路,或許根本被告沒有留意過路面情況。因此判刑以十五個月為判刑起點,考慮被告年老,過往駕駛紀錄一直良好,酌情減刑後判監一年。
惟法官昨日未有對被告作出停牌的判罰,故案件今日要再開庭,處理被告的停牌令。
案件編號:DCCC 5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