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宣誓奏唱國歌理所當然

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正逐步進行,有消息指政府最快於下月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草案將包括建議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司法人員在進行宣誓儀式前,均須奏唱國歌。

反對派議員聲稱,在宣誓儀式前播放國歌是為了「洗腦」,聲言這是「形式主義」,是「政治上的威嚇」,是「想透過官方播放國歌的安排進行思想改造」,會令議會「人大化」。

其實,公職人員宣誓是非常重要及莊重的時刻,誓詞表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擁護《基本法》,在此莊嚴時刻奏唱國歌是理所當然。過去有人在立法會宣誓時「玩嘢」引起市民反感,在宣誓儀式前奏唱國歌,有助凸顯立法會是在「一國兩制」下的重要機關,相信市民會歡迎有關措施。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是國家主權和尊嚴的標誌。據不完全統計,世界各國中,憲法裏包括國歌規定的有五十一個國家,其中俄羅斯、哈薩克、烏克蘭、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更制訂了專門的國歌法。

美國的國歌法是融入國旗法之中的,美國國旗法之301款國歌具體規定: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如升旗),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所有其他的人應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沒有國旗展現,所有的人應面向音樂方向,所要求做的跟有國旗展現是一樣的。

若反對在宣誓儀式前播放國歌,不去參選和不擔任公職即可。既反對國歌法又要做議員,實有違最基本的政治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