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十六歲中學女生四年前在學校結識男資訊科技助理,兩人因有共同興趣熟落,女生邀男助理到家,詎料引狼入室,遭助理強脫衣服拍照,更被迫與助理裸體相對及大肆非禮。一次遭女生母親的男友撞破,助理曾付十萬元欲「私了」。男助理被控非禮及刑事恐嚇等五罪,經審訊後昨於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十二月十四日等候其背景及心理專家報告才判刑。
法庭指被告在庭上的供詞不盡不實,與其招認內容不一致之外,亦有自相矛盾之處,例如他口說向來會與學生保持距離,但又三番四次與X單獨相處;口說X傳他的裸照他覺不當會即時刪除,但另一方面又指從X胸部豐滿陰毛濃密,相信她已年滿十六歲。法官明言:「即刻刪除咗啲相,又點有機會研究得咁仔細。」
法庭亦不接納被告所指,他是受到X母親男友勒索威嚇才會向警方作出招認,亦不接納他是在創傷後壓力症的情況下跟警方錄口供。法庭明言被告錄口供時仍能鎮定思考,回答警察提問時避重就輕,又在適當時候行使保持緘默權利,並選擇有利自己的答案,認為他是自願且如實地向警方招認。
相反,法庭認為事發時X只有十三、四歲,又常被獨留在家缺乏家人支援,故受辱後她的行為反應,包括未有逃避與被告再接觸見面,是可理解,加上她對事發經過的部分描述,例如可分辨比較到陰道被插的深度,法庭認為若事件無發生過,X不可能虛構到此細節,況且被告的招認亦脗合到X的說法。基於X證供可信,法庭接納事情就如她所述般發生,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10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