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誘女同事到賓館強姦 票務員判監6年

【本報訊】已婚戲院票務員因妻女居於深圳,在港定居的他則以時鐘酒店的房間為家,他疑盯上新入職的年輕女同事,邀約女方看電影,並覷準時機藉替她手機充電為由,將她誘往自己「住所」內強姦。被捕票務員事後被控一項強姦罪,早前在高院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指本案充滿加刑因素,亦不接納他以妻兒受苦作為求情理由,將他重判入獄六年。

涉案卅四歲被告羅善強,去年五月由深圳來港定居,於旺角某戲院任票務員,妻子及一對年幼子女仍居於深圳。

被告被控在去年九月四日,於旺角新興大廈某時鐘酒店內,強姦一名當時僅入職三日的女同事X(廿四歲)。

法官列舉三項加刑因素

法官在判刑時,列舉出三項需要加刑的因素。首先,被告的行為似有部署,他與X相識不足三天,便約對方看戲,又在開場前借意帶X到他所住的時鐘酒店,將她拉入房內性侵,這與男性與女伴交往時一時失控的情況不同。第二,被告事發時無用安全套,令X承受懷孕或感染性病的風險。第三,X被侵犯的過程中一直有反抗與求救,但被告仍然繼續,強姦之餘還強吻X的嘴和胸,並以手指和舌頭進入X的私處非禮。

法官指出,對於被告家人的狀況,雖寄予同情,但被告在犯事時便應知道有入獄的後果,因此這不足成為減刑因素。綜合所有因素,量刑起點定為六年監禁,因本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最終將他判囚六年。

女事主拒接受創傷評估

此外,法官早前下令要索取女事主的創傷評估報告。不過控方在上周通知法庭,指女事主拒絕接受評估,因此法庭並沒有女事主最新狀況的資料以協助量刑。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以往無案底,犯案時並無使用過度暴力,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在X的體內射精。此外被告的妻子、妹妹和朋友均為他寫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及顧家,只因一時糊塗才犯錯。辯方並「動之以情」,希望法官能體諒被告一對子女在欠缺父愛下成長的苦況,而作出輕判。

案件編號:HCCC 14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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