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監管基因編輯 法規約束力不足

【本報綜合報道】除了觸犯倫理大忌,違背了科學實驗的初衷,有傳媒特別指出賀的基因編輯女嬰實驗,違反了內地的法規,但因法規約束力不強加上監管問題,導致出現灰色地帶。而國外的學者亦極為關注事件。

完整妊娠周期實驗已違法

內地科技部及衞生部於二○○三年頒布《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規定以研究為目的對人體胚胎實施基因編輯,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十四日。故賀進行了一個妊娠周期的試驗研究,已違反法律。惟該法律的約束性不強,加上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讓相關人員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責任感小。

中國科學院學部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昨日發表聲明,表示高度關注,堅決反對任何個人、任何單位在理論不確定、技術不完善、風險不可控、倫理法規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開展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臨床應用。

日學者斥牽涉莫大人權問題

專門研究生命倫理的日本北海道大學教授石井哲也教授批評,今次是個莫大的人權問題,中國國內指引應列明禁止,且有必要驗證實驗程序,無論在國內或海外都不應該進行這樣的人體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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