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中級法院裁定三幅土地的承批人,就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提出的司法上訴敗訴,合議庭維持批給失效的決定,其中一幅涉案土地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面積五千二百三十五平方米,稱為「SK1」地段,承批人為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SK1地段原於一九九○年批出,批給期廿五年。去年二月,行政長官批示,以土地批給期限已屆滿為由宣告批給失效。合議庭指,土地因廿五年的批給期間屆滿而失效屬過期失效,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屬被限定的行政行為,宣告失效只取決於合同期間屆滿的客觀事實。行政當局只是履行合同條款和批給法律制度中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上訴人所指控的違反法律的瑕疵、不存在事實前提和法律前提的錯誤。
至於另外兩幅土地,分別涉及澳門青洲河邊馬路,承批人為Mak Kam Tou,及氹仔島盧廉若馬路鄰近葡京花園的地段,承批人為七潭置業有限公司。
合議庭指,根據土地批給合同的規定,兩承批人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對土地進行利用,兩承批人均未遵守其後修改或延長的利用期,沒有謹慎和及時地開展土地的利用工程。
因此,合議庭認定兩承批人,在欠缺對獲批土地進行利用的問題上存有過錯,根據新《土地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