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雨傘共享違約 國壽追深圳公司106萬

【本報訊】上市公司中國人壽為了推廣業務,打算在香港和澳門引入「共享雨傘」計劃,欲在港、澳兩地共六百六十個地點投放印有該公司名稱的雨傘共兩萬把,並委託一間內地公司提供首年服務,但該內地公司最後只能夠在十四個地點投放了約二千把雨傘。中國人壽認為對方已違約,昨入稟高院向該內地公司討回已支付的九十四萬元人民幣(約一百零六萬港元)和利息。

原告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四野之家發展有限公司。入稟狀透露,根據原告和被告在去年九月訂立的協議,被告同意按協議,為原告提供為期一年的共享雨傘服務。按該協議,被告須於去年十一月完成印製有原告獨家冠名權的共享雨傘兩萬把、開發和製作相關流動應用程式、在香港共六百間商舖和診所投放一萬五千把雨傘、在澳門共六十間商舖和銀行投放五千把雨傘。

未能在港澳投放二萬把雨傘

入稟狀指,協議規定原告會分三期、支付共九十九萬元人民幣(約一百一十二萬港元)給被告;而原告亦已按協議,分別在去年九月和十一月,支付了共九十四萬元人民幣。不過,被告違反協議,未能在港、澳兩地共六百六十個地點投放共兩萬把雨傘。被告曾向原告提供多項解釋,包括正值非雨季、商舖對計劃不積極、投放共享雨傘成本過高、中港兩地監管差異大等等。

案件編號:HCA 24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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