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梁譚不宜從輕發落

社民連梁國雄和人民力量譚得志,三年前在伊館進行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中,對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抗議,令比賽受到影響,二人被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前年被裁決罪成,各判囚七日,而譚可緩刑一年。他們不服定罪和刑罰並提出上訴,高院日前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但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罰款三千元。

梁譚嚴重干擾活動進行,影響其他市民,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罪有應得,但對他們改判罰款顯然是從輕發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次法庭維持定罪完全正確,但市民更多認為梁譚一貫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權利,對他們不宜從輕發落。

梁指他曾批評原審裁判官杜浩成,所以杜官對他有偏頗。法官陳嘉信認為梁的說法不合邏輯,若梁曾公開批評所有法官,豈非所有法官均存在表面偏頗而不能處理梁的審訊?

譚則批評是次檢控反映「在康文署轄下場館沒人權、沒自由、不可以講」,實自以為是,歪理連篇。難道場地內只有他們有人權、有自由、而其他市民就沒有?陳官強調,兩人在本案中漠視大會職員及司儀的多番勸喻和警告,持續地帶領示威者大叫口號,這些行為顯然已超出受憲法保障的相關自由的合理界線。

每逢反對派被定罪,總以人權、自由、政治檢控等藉口,試圖誤導市民,法庭需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阻止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向社會發出自由也有限制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