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一間智障人士院舍去年發生男男性侵事件,四十五歲男照顧員兩度向只得八歲智商的中年男院友猥褻侵犯而被檢控,被告早前於高院受審後被裁定兩項與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名成立,法官昨日判他兩罪共判監三年三個月。法官更在判決時提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但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僅是兩年監禁,究竟是否需要調整,可能是需要重新仔細考慮的議題。
辯方昨日為被告黃國建求情時指,本案的「與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之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鑑於被告沒有前科,懇請求法官量刑時將判刑起點定於十八個月以下。惟法官表明,會考慮判處最高的刑罰。
法官判刑時形容,案中首項控罪的案情,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級別。案中現年四十歲男事主,智商僅如八歲四個月大孩童,因此屬社會上最需要被照顧的人,亦必然對照顧者投以完全信任,但被告的所作所為,卻將此項信念粉碎。而且被告不認罪,迫使事主要出庭作供,重新憶起不快事件。為了反映社會對被告行徑的反感,決定就首項控罪,判處最高的兩年監禁。另一項控罪雖然嚴重性稍遜,但亦要判監一年九個月,其中一年三個月刑期更要與首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是三年三個月。
法官在判決後表示,非禮罪的最高刑罰是十年監禁。如被告被裁定的是非禮罪,刑期不會低至兩年。因此本案的與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之最高刑罰僅得兩年,可能當局需仔細考慮,是否要作出修訂。
被告原被指在去年八月十二日,於院舍內與事主肛交和互舔性器官;以及去年九月二日為事主手淫。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涉及八月該次的非法肛交罪不成立,但嚴重猥褻行為罪成;至於九月該次的手淫亦被裁定嚴重猥褻行為罪成。
根據庭上透露,案發後事主搬到另一院舍居住。之前事主回想起本案之事件,會感到焦慮和缺乏安全感;但在今次審訊作供後,他則覺得鬆了一口氣。
案件編號:HCCC 9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