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當有人做出任何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為,並在顧及所有相關的情況後,應預期對方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便視為性騷擾。條例涵蓋僱主與僱員之間、服務提供者與顧客之間、老師與學生之間等。法律界人士坦言性騷擾應以社會客觀標準衡量,惟不少案例因搜證困難而難以勝訴。
「你結咗婚未?你老公對你好唔好?」從言語騷擾到非禮,即有身體接觸的舉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都屬於性騷擾。雖然各地有文化差異,但陸指法例會按本地道德標準,不會因而偏頗外國人,「啱啱識你,最多都係握手、擁抱,理論上唔應該無啦啦掂你胸部或臀部呢啲敏感部位。」若認為對方過火,應即時表達不滿,「如果無出聲,對方可能覺得你唔介意。」
不過,性騷擾案例大多因搜證困難,雙方各執一詞而無疾而終,故陸提醒若面對性騷擾,應記錄好事發經過、次數、日期等資料,受害人最好能夠提供錄像影片、電話錄音或尋找證人,方便執法人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