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攜逾12萬現金入境 海關兩月發17警告

【本報訊】攜超過等值十二萬港元現金入境需申報的新法例生效後,首三個月寬限期即將屆滿,過去兩個多月,海關共發出十七封書面警告,其中有珠寶採購員攜等值五百萬元現金而被警告。期間,海關接獲三千五百八十四份旅客申報表,最多的一宗申報一百四十三種貨幣,罕見如黎巴嫩、開曼群島、科威特等貨幣都有,以參加錢幣聯合展銷會。本月十六日起不再是寬限期,海關提醒旅客屆時如有違規,按情況需罰款或循刑事法律程序處理。

多屬無主動申報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今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直至本月十五日的首三個月為寬限期。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指,截至上月廿四日,海關發出的警告有十五封涉客運,兩封涉貨運,均為無心之失,相對按例申報人數只佔很小比例。至於十五宗旅客警告中,其中十四宗是無主動申報,餘下一宗申報價值與金額不符。

案件涉九男六女(廿三至六十七歲),包括九名本地人及六名非本地人,報稱商人及採購等。期間,海關接獲的旅客申報表,平均每日約五十宗,貨運電子申報有二千零八十八宗,平均每日約廿九宗。何珮珊形容條例生效後運作暢順,人員會以收集所得資料及個別個案證據作判斷,如有線索現金涉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定作深入調查,需要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寬限期月中屆滿

《條例》俗稱R32制度,規定凡攜超過十二萬港元現金或旅行支票等現金類物品的人,如入境香港須經「紅通道」向海關書面申報,離港者遇海關抽查時亦要披露是否攜超額現金,如有就要申報。寬限期後,即本月十六日起,旅客首次違反規定者可透過繳付二千元解除法律責任,其他個案則會循刑事法律程序處理,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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