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七月一日聯同一批社運人士遊行到舉行升旗禮的金紫荊廣場示威,途中遭人包圍及襲擊,在場警員將黃拉上警車並鎖上手銬帶走。黃認為警方當時的行為屬襲擊及非法禁錮,為此向警隊索償四萬五千元,小額錢債審裁處今年七月裁定黃敗訴兼需向代表警隊的律政司付訟費八千零六十二元。黃不服裁決,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高院昨開庭聽取黃一方陳詞後押後以書面裁決。
黃之鋒昨有親自到庭,亦聘請了律師向法官陳詞。其主要上訴理據指,黃當時並沒有被正式拘捕,警方根本沒必要向他鎖上手銬。
雖然原審指接納警員所稱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寧,有必要向黃鎖上手銬以令其冷靜,但律師指原審時作供的警員亦同意,即使不是進行拘捕,要在遇到嚴重情況下才可使用手銬。
律師指黃之鋒當時並無破壞社會安寧,而要黃冷靜亦可用其他方法,毋須使用手銬。律師指警方當時屬不合法拘留黃,而案件有可爭辯之處,故望法官批准其進行上訴。
案件編號:HCSA 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