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很多法院就案件的判決引起了爭議,例如雙學三子案,終極上訴得直,刑期維持原判;或是日前反新界東北發展案的十三名被告刑期終極上訴得直等,都備受爭議,市民就這些案件的判決紛紛表達意見,部分有關批評法官判決的言論,更掀起社會廣泛的討論,並帶出一個重要的議題:究竟法官是否不能被批評?
在案件審判期間,批評法官有機會影響審判中的案件及被告,可能有藐視法庭之嫌,但當案件終審完畢,批評法官卻是法治社會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面前人人平等,為甚麼有人經常在議會內外批評甚至辱罵特首、官員、議員就理所當然,而法官不是神,也會犯錯,況且法官的每一個判決對社會都影響深遠,市民認為判決不公道,自然會發聲批評,何罪之有?
事實上,在西方國家,連批評法院判決和法官的「藐視法庭罪」,在實際司法運作中亦已經過時。英國上議院法庭在一九八五年的一宗判例中曾說,中傷法院的藐視法庭罪「幾乎可說是過時而應作廢的」。加拿大上訴庭法官高理指:「法庭不是溫室之花,遇到批評和爭議就枯萎。」美國有法官亦稱,限制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只會令公眾懷疑、抗拒和藐視法官,而非尊重法官。英國哲學家和大法官培根的名言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對毀壞法律污染水源的判決,大眾當然可以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