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漁船船長去年二月駕船從內地運送魚獲來港時,接載兩名內地漁工非法入境香港處理魚獲,被水警截查揭發。船長去年十一月在區院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後,判入獄十六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早前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昨獲判得直。上訴庭指案中的被告並非無心之失,且犯了嚴重罪行,將其監禁刑期增至卅二個月。
上訴庭判詞昨指,案中六十一歲被告周金娣有豐富航海經驗,必然知悉自己身為船長的責任,如果他有查證該兩名漁工的身份,會知悉他們根本未獲授權進入香港。
法庭的合理推論是被告明知或罔顧他們未獲得授權進入香港,並違法容許他們乘漁船來港處理魚獲,若以原審法官所指被告是「無意犯案」,是完全站不住腳。
上訴庭續指,雖然本案嚴重性不及載運「人蛇」入境案,但被告用漁船接載非法入境者及安排他們在港非法工作,也是嚴重罪行,加上被告以往曾用船隻走私,原審判刑屬過輕,刑期應改為卅二個月。
案件編號:CAAR 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