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十二歲女童於一五年放學返家途中遭一隻秋田犬追趕,被咬傷頭頂、左臉、左肩及胸口等,至今面部等仍留有疤痕。女童早前由母親代表入稟區院控告狗主要求賠償約六十六萬多元,經審訊後區院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狗主需賠償約五十八萬三千元及支付訟費。
原告鄧悅儀由其母親刁貴瓊作代表,被告是涉案狗主梁文周(均為譯音)。判詞指因被告沒作抗辯,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需就事件負責,現時只處理賠償額問題。判詞指當時九歲讀小四的原告與胞姐於一五年十月九日晚上七時許,放學回家途中經過粉嶺樓路時,被身長約一米、沒有人看管的秋田犬追趕,該犬撲向原告並咬傷她,她最終需留院九天。
原告曾出庭作供稱,至今仍害怕狗隻及其他動物,法官指仍見到其臉上留有疤痕。據醫生報告指,原告因受到犬隻嚴重襲擊至身體多處軟組織受傷,身體多處仍留有肥厚疤痕,需穿着壓力衣,並需以藥膏及除疤貼等協助處理疤痕。雖然現時傷口已不痛不癢,但會永久留疤,她日後雖可以激光等協助淡化,但醫生亦診斷她失去一成工作能力。
法官認同原告律師大部分的索償金額,單就傷害賠償方面,下令被告需賠償卅萬元。醫療費用及審訊前的損失等,被告需賠償約廿八萬三千元,惟收入損失方面,法官不認同醫生報告指原告將來找工作時會因疤痕遭歧視,因她仍年幼且未得知其天賦及興趣,難以預測將來選擇何種工作,難以評估收入損失故不給予賠償。
案件編號:DCPI 143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