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獸父自長女十二歲起,多次趁妻子不在家時非禮長女,更於女兒十五歲時將她強姦奪去其初夜,之後仍兩度性侵犯她。現年五十九歲的涉案父親早前被高院裁定一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成,他另承認三項非禮及一項向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昨被法官重判入獄十四年半。法官嚴斥被告於五年間屢次性侵犯女兒,視女兒為性玩物,行為令人髮指;被告更變本加厲,多次非禮女兒後進而強姦她,十分可恥,且要女兒出庭作供指證他,反映他無丁點悔意,法官認為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
辯方求情時表明,被告並沒準備任何求情信,但據女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她一方面不想父親坐監且嘗試原諒他,但她亦深受事件困擾,曾有自殺傾向;辯方又指被告並無使用武力或恐嚇女事主就範,且重犯機會低;被告現已再婚,再育有一名不足一歲女兒,事件令被告的妻女頓失經濟支柱,望法官輕判。
辯方又指被告與女事主母親早已離婚,事件不會引致女事主家庭破碎而令她受重大影響;但法官不認同此說法,因被告與女事主母離婚後仍一同經營影相舖,被告現入獄亦令女事主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更令女事主失去父親而造成重大傷害。法官表明,法庭需保護該些心智未成熟兒童,被告身為父親沒盡責保護女兒,違反了女兒對其信任並性侵犯她,女事主亦要面對他人在網上對其父親的指罵,令她雪上加霜,傷害甚大。
庭上昨首度披露被告早前承認的四項控罪案情。首兩罪指被告於二○一二至一四年,兩度趁妻子不在時摸事主身體,包括胸部及私處。第三項控罪指被告強姦事主當日在她面前手淫至射精。第四項控罪則在強姦事主一年後發生,當時被告除摸她胸部,以陽具摩擦其私處,更揚言下次會插進其私處。至於被裁定罪成的兩罪則指被告於一五年七至八月間在家中強姦事主及於去年二月二十日非禮事主。
另外,法官透露,在本案陪審團有裁決後,法庭收到一封投訴信,投訴人聲稱曾見到一名陪審員在審訊期間於公開場合討論本案。法官決定交律政司調查。
案件編號:HCCC 444&44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