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旺」現場,最終在高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四個半月並已服刑完畢。但黃早前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被判失敗後,向上訴庭提出終審上訴許可,要求把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爭議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惟上訴庭昨判決指,黃提出的上訴理據不會有實質勝訴可能,因此駁回其終審上訴許可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二萬六千元訟費予律政司。
上訴人黃浩銘就刑事藐視法庭罪的犯罪意圖提出法律爭議,要求交由終院界定該罪行的犯罪意圖。另外針對本案的抗辯,黃認為單純意圖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執行職務,不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的犯罪意圖,必須要有意圖對抗法庭的命令,才構成該罪的犯罪意圖。
上訴庭昨指出,在本案判決中,上訴庭沒有就刑事藐視法庭罪的犯罪意圖作出普遍性的判決,因此不適宜把該項未經討論的法律爭議交由終院裁決。至於針對本案,上訴庭早前已堅實地指出黃的抗辯說法不成立,而黃亦未能合理地指出上訴庭犯錯,若他要用這個理據進行終審上訴,上訴庭認為他不會有實質勝訴可能。不過,黃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V 2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