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姦劫案潛逃23年前輔警認4罪

前輔警夥同袍於九四年合謀行劫夜總會女公關,向她「買街鐘」後帶她往跑馬地酒店房,將她綑綁禁錮逾五小時,期間劫去她的信用卡及勞力士錶等財物,前輔警更將她強姦,女公關待二人走後自行鬆綁並報警。二人事後被捕,但前輔警在案件開審前棄保潛逃,其同袍則在九五年受審後被判囚。一走廿多年的前輔警,今年一月由泰國返港自首,昨於高院承認搶劫、非法禁錮、強姦及沒有按照法庭指令歸押共四罪,法官今日判刑。

現年五十二歲男被告陳劍雄,事發時是手機銷售員,並曾擔任輔警。控罪指他在九四年九月九日至十日,在跑馬地的豪東酒店,與同黨黃榮德搶劫當年廿六歲女事主X,劫去X的信用卡、手錶、身份證、現金及地鐵車票,被告並與黃非法禁錮X。被告另外承認強姦X,及於九五年五月未有出席高院的審前聆訊。

同案的黃榮德,當時亦是前輔警身份,黃在九五年受審後,被裁定搶劫、非法禁錮及盜竊罪成,判囚七年。

帶女公關往酒店犯案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潛逃後游走內地及泰國,他在一四年於泰緬邊境的教堂工作時成為教徒,其後被告向牧師說出以往罪行,在牧師鼓勵下決定回港自首。由於泰國警方向中國領事館需要時核實其身份,他回港前在曼谷已被扣留八個月。辯方又指在案中施以暴力的是其同黨;辯方又指警方當時全靠被告提供的資料,才可將其同黨拘捕。

案情指,九四年九月九日晚上,被告光顧銅鑼灣某夜總會,以一千七百元「買街鐘」帶X到上述酒店。當晚九時二人入房後,被告即致電黃。至十時黃笠住頭套抵至,甫入房即掌摑X,用枕頭壓着X的頭,又用繩及膠紙綁起X手腳及封她嘴。被告則搜掠X的手袋,期間黃拿着X的提款卡出外提款數百元,折返將卡歸還後,再拿走X的信用卡及身份證後離開,被告則看守X。

同黨取卡澳門購金飾

至翌晨二時,被告感「悶悶哋」,遂將X鬆綁,戴上避孕套將X強姦。X遇劫後已表明不想性交,但被告說:「當你攞到千七蚊,你就唔會嗌唔好。」完事後被告重新綑綁X並離開,X稍後鬆綁,回家向男友求助。

被告於同年十月六日被捕,警誡下他稱與黃均曾任輔警,二人自八六年相識。事後黃拿X的信用卡到澳門買金飾轉售套現,又將X的勞力士錶典當,被告則獲分一萬四千元贓款。但他堅稱X是自願性交,他曾答應透過銀行轉帳支付肉金,只因遺失X的戶口號碼才未有兌現承諾。

案件編號:HCCC 20/1995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