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災後規管消防遭覆核

前年牛頭角迷你倉四級火奪去兩名消防員性命,被轟後知後覺的消防處事後補鑊,向迷你倉發近一萬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但部分改善措施離地兼防火功效惹質疑,為做而做下終首次受法律挑戰。有經營商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提出通知書部分要求不合理,當中每組迷你倉間要有二點四米分隔距離,有研究指只能阻止火勢擴散六分鐘,至於規定每廿米有一個救援窗口,被質疑未顧及雲梯未必可達每個盲點。

消防處前年六月迷你倉大火後,兩年來向被指不符合規定經營商發出通知書,業界進退維谷。今次入稟高院的申請人是迷你倉集團「儲存易」旗下的明日理財有限公司,現於西環香港工業大廈經營迷你倉,其中一名董事是「儲存易」集團主席陳啟豪,答辯人是消防處長。

已把八間公司列為利害關係

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消防處今年四月所發兩份通知書,入稟有判決前亦要擱置執行通知書要求。由於案件或影響到其他經營商,申請人已把另外八間公司列為有利害關係者,包括「儲存易」旗下特許經營商。

據入稟狀內容,自消防處發出通知書後,迷你倉面對以往沒有的規定,等同收緊經營者對物業使用權,但通知書部分規定不合理且過分嚴苛。基於消防處拒向業界披露迷你倉大火調查報告或其概要,申請人看不出消防處收緊規定所持理據,通知書的規定因此侵犯申請人私有財產權,牴觸《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產權條文。

其中一項被指不合理要求是有關方面規定每行或每組迷你倉之間分隔距離不得少於二點四米,但有研究指此做法只可阻止火勢擴散六分鐘。就該要求,經營商可提出替代方案,消防處接受條件之一為需採用具三十分鐘以上耐火功能物料覆蓋儲存隔間。申請人就質疑,二點四米分隔距離措施的效用,比替代方案耐火三十分鐘功能的效果更差。

無考慮消防車雲梯能否到達

另外,通知書規定設有窗口的外牆最少要每隔二十米提供一個無阻塞救援窗口,但申請人認為未有考慮到消防車和雲梯未必可以到達救援窗口的客觀盲點。其他過嚴例子包括,為阻止煙霧蔓延,迷你倉頂部與天花板之間距離不得少於一米,但有報告指距離八十六厘米已可達同等效果。

此外,申請人質疑不論迷你倉是否設灑水系統,規定都是一樣,而在大廈公契和建築物條例下,經營者在外牆開新窗口會有困難,消防處也未有考慮。除指通知書違憲,入稟狀同時提出兩項要求法庭撤銷通知書理據,包括通知書規定不合理,以及政府未有充分諮詢業界意見,消防處與業界會面時只通知新規定,未有給予業界表達意見機會。

消防處:將會按既定機制處理

消防處回應表示現仍未接到相關程序通知,現階段不作評論,如接獲會按既定機制處理。該處向迷你倉經營者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業者改善的目的,是消除迷你倉運作所帶來的火警危險。迷你倉經營者應盡快糾正倉內安全隱患,以保障租戶、員工及其他大廈使用者的安全。

法庭組

靜態組

案件編號:HCAL 146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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