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嫌犯不對等 逃罪天堂惡名揚

深圳警方日前採取行動,拘捕三名本港男子及取回一批贓物,他們涉嫌捲入本月一日發生的尖沙咀漢口道鐘錶珠寶行劫案,相信將被移交本港,面對法律的嚴懲。這是中港警方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的又一個案例,亦再次引人反思,假如有人在內地犯案後潛逃香港,香港會將之移交給內地處理嗎?

一國兩制之下,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司法區,加上沒有引渡協議,因此被犯罪分子鑽空子,跨境犯罪問題層出不窮。回歸二十一年以來,內地共向本港移交了近二百名香港逃犯,包括轟動一時的空姐衣櫃藏屍案的疑兇,儘管潛逃內地多年並已結婚生子,最終仍難逃法網。這些移交案例證明,內地並不是本港犯罪分子的避責天堂。

但令人遺憾的是,這種移交罪犯是不對等的,不公平的,因為這些年來只見內地單方面向本港移交嫌犯,內地卻沒有獲得港方的同等對待。唯一例外是,年前曾有一名捲入經濟犯罪的內地人潛逃香港,最終本港警方以其違反逗留條件,將其遣送出境,這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移交。設想嫌犯不是內地人,而是香港人,只要再不踏足內地,將永遠逍遙法外。

人們常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以「法治之區」自詡的香港,卻是天網恢恢,疏而又漏,實在是莫大諷刺,致有「逃罪天堂」之譏。舉例說,本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在澳門犯案被判囚,但因為他們留在香港,澳門的法律有鞭長莫及之嘆。再譬如,內地掃黑除惡期間,一再有香港毒販被捕,假如其成功逃回香港就可以安然無恙,更別說隱身其後的大毒梟了。

為甚麼香港與內地移交罪犯不對等,為甚麼不簽署引渡協議?港府官員被問到有關問題時,總有一套固定的託詞,強調「兩地的法制有所差異,而移交逃犯安排所涉及的問題亦很複雜,商討工作必須小心進行,各項細節亦必須仔細審視」云云,說到底,這就是逃避責任,就是香港對內地法制的不信任,擔心此例一開,會有許多人因為政治原因「被消失」,尤其是那些反中亂港分子,因為心中有鬼,更加抗拒有關引渡安排。

其實,縱然是不同司法區,縱然內地在法治人權方面有可議之處,但這並不代表可以坐視跨境犯罪猖獗而無所作為。海峽兩岸政治對峙,法制亦不同,並不妨礙雙方簽署引渡協議;中國展開全球「獵狐行動」,追緝逃亡海外的貪官,也得到西方國家的配合,「百名紅通人員」的其中大多數已被移交回國。台灣可以與大陸簽署引渡協議,香港卻不能;西方國家可以向中國移交逃犯,一國之下的香港卻拒絕,這真是咄咄怪事。

中港經濟融合勢不可逆,大灣區計劃亦在進展之中,跨境犯罪愈演愈烈是可以預期的事,引渡及移交罪犯安排不能無限期拖下去。近年本港一再發生內地強力部門「越境執法」疑雲,每每引起全城高度關注,可見迴避始終不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