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一些人很喜歡談中國的人權問題,以個別政治異己分子和維權人士的情況來以偏概全否定中國的人權發展。
人權是整個社會的範疇,涉及所有人,不只是政治異己分子。政治異己分子中也應把觸犯法律的與沒有觸犯法律的區別,其中應考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姑勿論其動機如何,重要的是他們行為舉止的客觀效果。國家安全的標準在法律框架之內,可寬可嚴,決定於當時的政治情況、國際關係。中國有關國家安全的執法,以往不少在法制以外,反映法制不健全,但從沒有如美國反恐的國土安全部措施那樣嚴厲,超乎法律以至憲法規定,例如在古巴美軍基地的不審不判不公布無理嚴刑逼供,全無憲法保障,也實行治外法權。
政治異己分子除了恪守憲法的少數人,大多以國外政治原則、法規與道德標準來與中國法制法治對抗,美其名為採納西方的普世價值,實際是否定中國歷史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的演化過程。推行於公共範疇,便是與現行政治制度、法治對抗,且不明西方政治體制實際執行的現實。理想化西方體制,妖魔化中國體制,變成雙重標準,與中國體制的改良改革相違背。或許未必觸犯重罪,遭政治排斥也在所難免。
中國的人權問題不應該集中於政治異己分子的極少數人,反而應着重社會弱勢社群的維權,例如城市的臨時工、農民工、農村的貧困戶、社會的殘疾人士、貧窮的少數民族等。這多數人的人權問題,遠較政治異己少數人為重要。